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9)财文字第3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8-05 实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9)财文字第3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8-05
实施日期 1989-08-05
发布机关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正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台湾事务办公室:
为了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推动祖国和平统一事业的进程,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经批准赴台探亲,除按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外,对经香港去台湾探亲的路费,如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台胞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198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