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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8-06 【实施日期】 2002-08-06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专职从事独立审计工作3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二)个人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个人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个人发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8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


  三、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指出的情况。”


  四、删去第三十八条。


  五、删去第七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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