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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化十年诉累 定分止争彰司法智慧——葆某公司与高某某及第三人赵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某丽大厦原为国有企业。2005年,有关部门决定将某丽大厦及其所有的某丽大厦物业整体出售,由买受人高某某办理银行转贷手续,银行贷款由改制后的某丽大厦承担。同年,高某某与某丽大厦签署合同,约定由高某某购买某丽大厦物业,银行贷款由高某某偿还。后某丽大厦改制成为某丽公司,股东均为高某某家庭成员。

巡回审判化十年诉累 定分止争彰司法智慧
  ——葆某公司与高某某及第三人赵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丽大厦原为国有企业。2005年,有关部门决定将某丽大厦及其所有的某丽大厦物业整体出售,由买受人高某某办理银行转贷手续,银行贷款由改制后的某丽大厦承担。同年,高某某与某丽大厦签署合同,约定由高某某购买某丽大厦物业,银行贷款由高某某偿还。后某丽大厦改制成为某丽公司,股东均为高某某家庭成员。2006年,高某某一方将某丽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韩国籍赵某,并将赵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用于偿还某丽公司欠付银行的贷款。随后,赵某又将某丽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现任股东,某丽公司亦更名为葆某公司。自2009年起,高某某一方多次以所有权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州中院)起诉葆某公司及赵某,均未得到支持。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亦未根本实现诉求。高某某以葆某公司为被告、以韩国籍赵某为第三人,再次向延边州中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请求葆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高某某一方主张不当得利缺乏依据,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高某某一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调解方法及结果】
  本案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及股权转让等复杂问题。近二十年间,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股权转让、确认股东资格、所有权纠纷、不当得利等多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深入分析错综的案件事实和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多年纷争。一是深入基层,深挖实情。走访出售某丽大厦的当地某管理站了解企业改制的背景情况,还原高某某一方购买某丽大厦的过程;前往工商登记部门,调取历次股权转让的备案资料,查明具体转让的金额;查阅当地多家银行档案,从尘封的档案中调取相关款项的支付记录;最后,到某丽大厦物业现场实地了解该大厦经营状况和商业价值。二是“对症下药”,促成和解。充分调查后,当即组织当事人座谈,并将葆某公司现任股东引入调解中。法官分别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工作,让高某某一方意识到自己在股权转让中存在过错才导致利益受损,让公司及其股东认识到如果不在本案中解决纠纷,后续还可能会衍生其与韩国籍赵某之间的诉讼,造成诉累。通过寻求双方“最大公约数”,最终某丽大厦的全部争议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三是案结事了,解开“心结”。调解协议达成当天,葆某公司的现任股东动情地说:“感谢最高法院,为了案结事了,苦口婆心帮助解决问题。祝你们工作顺利,好人自有好报!”调解后,合议庭继续关注、跟踪调解书的后续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各方义务均已顺利履行完毕。至此,这起涉及1栋大厦、3方权利主体、10余起关联诉讼、近20年剑拔弩张的纠葛画上圆满句号。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秉持“如我在诉”意识,主动开展巡回审判。一是坚决落实“当巡则巡、能巡尽巡”工作要求。对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诉累的,有利于加强对下指导、作出引领示范、回应社会关切的,有利于有效化解矛盾、就地解纷、宣传法治的,积极巡回审判,就地化解矛盾。二是做到真巡回、重实效。合议庭深入当事人住所地、案件发生地、主要证据所在地等,与当事人面对面、实打实地开展工作,做到既“定分”,又“止争”。三是依托巡回审判加强条线监督指导。切实践行“巡回就是调研、办案就是指导”的工作理念,切实依法纠错,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巡回一件、指导一片、治理一面”。此案的圆满解决不仅降低了涉诉民营企业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损耗,更向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主动服务民营企业的鲜明司法导向,实现了从“关注案件结没结”向“重视问题解没解”的转变,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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