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 的搜索结果,共41条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获利千万 三人获刑并处罚金

  堆放废渣重达94.06吨,并向同一处倾倒,致使周围树木枯黄,空气出现刺激性气味,严重污染环境。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污...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23日,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该公司2000余吨化工废液(经鉴定为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人员倾倒至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对黄河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于2020年9月25日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侵权人虽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认定侵权事实证据充分的,不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

指导性案例206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清良、朱清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1.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履行全部修复义务后,请求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性案例203号: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当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升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有责任排除危害。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污染环境的责任以排除已经造成的危害。为了达到使被污染环境得到最科学合理的恢复这一最终目标,法院可以采取专家证人当庭论证的方式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当行为人的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时,可以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确定修复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

生态环境部发布《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近日,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会议指...

跨省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浙江一企业被法院判赔300余万元

  9月26日上午,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以公益信托方式委托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监管的“跨省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案修复工程”在案发地...

明知租客非法排污 房东帮忙连带担责

  本报讯(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周幼冲)因为租客污染环境的行为,房东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近日,由浙江...

倾倒废油漆煤渣等危险废物污染耕地 二人领刑

  近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于某、甄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八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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