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院构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格局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 本报记者 张淑秋 近日,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 本报记者 张淑秋近日,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22年,厦门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457件,案件受理量及结案...
中新网5月5日电据厦门机场微博消息,2023年5月5日11时59分,厦门机场T3候机楼远机位停车场一辆空载摆渡车碰撞远机位玻璃幕墙,现场没有...
近年来,接受医疗美容的人数不断攀升,与此同时,医美行业快速发展也催生了不少乱象。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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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因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上交所对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厦门钨业”...
本案专利涉及的仪表机壳主要适用于集诸多功能为一身的智能无纸记录仪,其在电力、石化、冶金、制药、航空等领域具有巨大市场,可谓是“小仪表、大产业”。本案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为仪器仪表领域知名企业,作为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厦门希科于2019年11月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仪表机壳”(专利号为ZL201030122941.5),专利权人为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该企业的开办单位是否应当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应严格审查开办单位对该企业的出资情况以及开办单位有无抽逃该企业注册资本、有无恶意转移该企业财产等情形。开办单位在上述方面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