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4日讯 记者张维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记者从7月21日生态环境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1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已将存在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等问题的2...
□ 前沿聚焦□ 潘牧天 程竹松关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学界研究成果比较丰硕,笔者认为立法的时机渐近成熟,落实立法需要从六个方面坚...
“中国将继续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以优质服务营造更好环境。”“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加强知...
“十三五”时期,贵州省数字经济增速连续五年全国第一,建成贵州·中国南方数据中心示范基地,行政村实现4G网络和光纤宽带全覆盖,5G正...
新华社武汉7月4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6月30日至7月4日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湖北检查长江保护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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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环办监测〔2022〕23号 【效力级别】司法工作文件 【时效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