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二审审结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下称拉菲集团)与福州贺兰山思域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思域公司)、福建省凯洛酒庄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洛公司)之间的确认不侵犯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最终认定思域公司、凯洛公司提起商标诉讼但又撤回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拉菲集团等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科勒公司)诉被告浙江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维卫公司)、上海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维卫公司)、台州市宜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台州宜家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在益阳公司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之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丹东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022.76元。
2014年7月3日,古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田县政府)与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爱乐公司)签订了《古田县翠屏湖片区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约定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用地总面积约1000亩,项目定位为酒店、居住、旅游为一体的现代化高端生态城市综合体。
上诉人沛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以下简称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俞灵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玧、代理审判员高晓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武旭东、郝保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学云、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既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同时还负有法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客户有权选择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据此,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先后订立多个借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