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甲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之子被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8周岁)从安徽省带至江苏省南京市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
201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4月17日出生)因被害人申某某在暑假期间借了其刀子未归还,到马鞍山九年义务制学校内停车棚处,破坏申某某的自行车进行报复,被申某某发现。申某某踢了张某某一脚,张某某随即从裤包内摸出一把水果刀刺中申某某的左前胸部位,后申某某被学校老师送往资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被告人曾某江、樊某与被害人彭俊燚原均系宜宾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学生。2010年11月3日22时许,周鱼田(被告人曾某江、樊某的同学)在学校操场上因戏弄被害人彭俊燚而发生口角,随后而来的被告人曾某江、樊某等人为帮周鱼田出气殴打了彭俊燚。
2013年4月24日,时年17岁的营山县华英实验学校高三学生廖某下晚自习后,在学校走廊处与同班同学唐某发生口角。前来当和事佬的方某在劝架时,被廖某吼了几句。方某觉得丢了面子,心里很不服气。在寝室熄灯后,方某带着几名同学来到廖某所在寝室,将其堵在厕所,扇了其几个耳光。随后,两人抓扯一起。廖某见对方人多势众,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方某捅成轻伤。
被告人高某,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高中文化,于2014年9月21日12时许,携带水果刀邀约梁某一同到犍为县清溪高中门口解决该校学生王某(系高某朋友)和宋某纠纷时,与宋某的朋友何某相互挑衅,随后,高某、梁某、何某发生互殴,被害人邬某见状参与殴打,被该校老师制止。
2012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邹某某及李某某(男,13岁)在沐川县幸福乡幸福学校闲耍时,邹某某看见与自己有过矛盾的郑某某即欲报复,并交给龚某某一把弹簧刀请其帮自己打郑某某。邹某某让李某某将郑某某叫至该学校教学楼二楼走廊后,邹某某上前殴打郑,龚某某持弹簧刀将劝架的郑某某同学饶某某肩部、腹部刺伤。经鉴定,饶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资中县第一中学学生焦某某因与同学李志文在QQ空间留言而发生矛盾,纠集其余三名同学“教训”李志文,在男厕所中将其殴打致其死亡。
2012年5月17日,大英县实验学校陈某与代汉川因为下课玩耍时产生了矛盾,双方约定18日下午放学后打架解决此事。陈某在与代汉川约定好打架后,陈某便将此事告知了熊某,熊某当即答应陈某找人帮陈某打架,并打电话让其表哥吴某平找几个人帮忙打架,吴某平最后找到廖某某请其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