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二审审结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下称拉菲集团)与福州贺兰山思域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思域公司)、福建省凯洛酒庄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洛公司)之间的确认不侵犯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最终认定思域公司、凯洛公司提起商标诉讼但又撤回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拉菲集团等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几捧杂牌牛肉粉,掺和搅拌后,装入品牌包装袋,转身成了网络爆款。经山东省平原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郑西、林南、柯北、郑五有期徒刑三年至适用缓刑不等,各并处罚金。五人均表示不上诉。
涉案“HUAWEI”、“SΛMSU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在内的商品上。经查明,2016年8月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等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加工生产假冒“三星”、“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将排线贴附到手机盖板上。被告人李功志是该工厂的日常管理者,负责对工厂的机器设备进行调试以及对员工进行管理。被告人巫琴协助李功志管理工厂,每加工完成一个手机玻璃面板收取客户1-1.8元不等
在商标权共有的情况下,商标权的许可使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共有人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注册商标权属于标识性民事权利,商标权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更有权使用注册商标标识其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该商标标识与其商品来源的联系。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误认,既包括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也包括将商标权人的商品误认为被诉侵权人的商品或者误认商标权人与被诉侵权人有某种联系,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控侵权标识包含多个相近标识,且在权利商标驰名前后分别注册的,判断在后注册的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应被禁止使用时,应考虑如下因素: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意态;该被控侵权标识与之前注册的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存在商誉上的传承关系;该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复制、摹仿,是否会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等。
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如实、详细告知消费者商品销售代理商及品牌变化的情况下,新代理商在宣传中使用原代理商注册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在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人明知商标权人和在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人未解除在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仍和商标权人签订许可合同,导致先后两个独占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间存在重叠的,在后合同并非无效,但在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在后合同获得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在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参考性案例11号 沈玉杰诉天津市长虹调味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商标权混淆可能性 显著性 禁用权 比例原则 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