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盛公司与英威达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及6月15日分别签署了两份技术许可协议,约定:“有关争议、纠纷或诉求应当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CIETAC”)进行,并适用现行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张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019年2月离职。工作期间,张某存在加班情形,但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19年12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某建筑公司以张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林某于2020年1月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月工资为6000元。2020年7月,林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林某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打卡APP打卡记录(显示林某及某教育咨询公司均实名认证,林某每周一至周六打卡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某制造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李某等48名劳动者工资,并与部分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李某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制造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
2022年1月,李某以其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依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还款100万元。2022年8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王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主张仲裁庭忽视案涉借款系为赌博提供资金的事实,其将本案定性为单纯的民间借贷,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请求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某仲裁委员会受理环星公司与张某因《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引起的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作出仲裁裁决。张某主张其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才得知该仲裁裁决,但其与环星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并非张某所签,且案涉协议中银行收款账户户名虽与张某的名字一致,但该银行账户户主身份证号码与张某的身份证号码不符,环星公司向仲裁庭所提供的联系电话也并非张
2021年12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足第二医院向中恒公司支付停工损失等。该仲裁案件中,申请人为中恒公司,被申请人为大足第二医院。2022年3月,颐合公司作为案外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理由如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二是中恒公司与大足第二医院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错误,侵害颐合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7年3月,天贝公司因与中交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中交一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案情复杂,争议额大,遂就双方争议问题于2018年4月向该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了咨询。2018年7月,仲裁庭作出裁决。中交一公司以仲裁庭的组成违反程序等为由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2018年4月,借款人孙飞科技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曾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孙某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三方)》。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担保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