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越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于2017年7月20日被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许某越在缓刑考验期间及期满后在江苏省东海县家中长期开展口腔诊疗活动。2019年5月28日,许某越被当场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被告人宋某敏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资格。2018年10月,宋某敏伙同他人在租赁的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发艺店开展医疗美容业务。2019年4月11日,被害人刘某明在该店接受激光祛斑治疗。
被告人宋某兰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在四川省乐至县经营药店。1997年至2019年间,宋某兰擅自在其经营的药店内先后为10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
被告人于某无医生执业资格,以“看香道”的封建迷信名义通过针灸、按摩方式在河北省赵县为他人治病。2021年6月7日,于某为被害人杜某芳治疗月经不调。
从2004年开始,以被告人程某科为首的犯罪组织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先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造成10余人重伤、轻伤及轻微伤,破坏了江西省浮梁县域周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年初,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在分别担任或代理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某村委会1、2、3队村民小组组长期间,为增加村集体收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村属耕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出去挖塘养鱼。被告人梁某东中标后,上述三被告人代表各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分别与梁某东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
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人潘某平雇佣被告人潘某辉、潘某兴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一小区内从事非法买卖微信注册信息活动。期间,潘某平负责购买作案用的手机、电脑等工具,并在网上购买微信注册信息;潘某辉、潘某兴按照潘某平的安排,对购买的微信注册信息进行登录、维护,并在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地区微信群内发布售卖信息的广告,而后协助潘某平出售信息。
2020年10月,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明知出境至缅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在他人的“高薪”利诱下决定偷渡前往缅甸。二人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后,经介绍安排,在“蛇头”带领下,从昆明市乘车前往中缅边境地区,随后徒步爬山进入缅甸境内,相关路途费用均由蒋某建垫付。到达缅甸境内后,二人被安排在佤邦地区勐波县一赌场内望风,后又被贩卖至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进行诈骗业务培训。
2021年2月,被告人潘某杰以缅甸有“高薪”工作机会为由,邀约同村村民潘某旭、潘某德、张某阳(均已判刑)等人去缅甸非法务工。三人同意后,潘某杰便与“对方公司”人员商定路线、交通、住宿、接头等事宜。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石明知李某冬、“兵”(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其非法获取的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3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