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初,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在分别担任或代理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某村委会1、2、3队村民小组组长期间,为增加村集体收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村属耕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出去挖塘养鱼。被告人梁某东中标后,上述三被告人代表各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分别与梁某东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
□ 法治时评□ 马树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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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集中宣判7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及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等...
陈某某系四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10月,该公司与简阳市石钟镇某村村民签订《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从2019年10月起租用耕地61.62亩用于种植,租期9年。
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