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腐防变》 漫画/李晓军□ 本报记者 陈磊党的二十大以来,截至4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总计通报国企领导干部60多人...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作者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赵晓琳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纠治关联交易、影子公司等靠企吃企问题 推动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深化国企领域腐败治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柴雅欣 福建省龙...
□ 本报记者 李立娟为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卫健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并在执行过程中通谋达成和解协议,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损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国有资产。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6.7%,较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其中,企业发明...
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携带公司银行帐户凭证和全部炒股手续潜逃,将其中的公款置于自己控制之下,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国有企业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所欠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及责任是明确的,且已由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不需要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所附条件,是指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根据。该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约定的、合法的事实。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审批或者批准的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畴。当事人将上述权限和职责约定为合同所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