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发现遗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的,应当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必要时进行自行补充侦察,查明案件事实。企业经营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创造经济价值,提高权利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告知权利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同时,要告知其民事权利义务。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把握定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促成犯罪嫌疑人对权利人进行民事赔偿,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企业管理漏洞,积极开展企业合规管理,帮助企业建章立制,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应注重运用刑民一体化审查的方式,准确认定商标权的产生时间,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和边界,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实行行刑一体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需从综合司法保护理念出发,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推动建立刑民一体化保护机制,将刑事打击和民事赔偿有机结合,同时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整体效能。
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的版权问题,应根据作品的权属证明、版权页、编写说明等证据进行区别判断,“强制性标准”因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坚持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准确认定民事侵权责任主体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被执行人为商户字号,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应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健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模式和办案机制,加强与法院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当积极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突出对证实商业秘密性质、侵权行为及损失后果证据的收集固定。要通过技术咨询、专家论证等方式,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可以采取与诉讼参与人签订保密承诺等措施,防止检察办案环节泄露商业秘密风险。注重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营造风险防范和产权保护良好氛围。
办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要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同时围绕犯罪事实全方位调取关联证据,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补强,切实解决侵犯著作权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问题。对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上下游犯罪,要注重全链条打击,强化对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推动、完善权利人参与诉讼机制,积极帮助权利人挽回损失,切实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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