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3日,涉案1001.53吨苯酚在西班牙维尔瓦港装船,承运人德宝公司签发了清洁指示提单。申福公司经背书受让了该提单,并据此在卸货港青岛港提取了船载货物。因承运期间苯酚色度升高造成货损,申福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德宝公司和实际承运人哈池曼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8347849.57元及其利息损失等。
原告彭某某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开立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份“XX压力瘦身糖果”(每份为2盒60粒),共计支付货款1475.60元后,该商铺通过快递向彭某送达货物。彭某某收到上述货物并食用部分后发现,商品包装盒上虽然注明: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某纤瘦有限公司;生产地址XX省XX市XX区XXX号;生产日期见喷码,但是产品包装上均无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未查询到生产商的相关信息。
刘某于2020年6月14日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订立为期1年的《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刘某自备中型面包车1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须由本人通过公司平台在某市区域内接受公司派单并驾驶车辆,每日至少完成4单,多接订单给予加单奖励;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平台与客户结算货物运输费,每月向刘某支付包月运输服务费6000元及奖励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另行报销。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讯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
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被告单位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相关信息,假冒出口,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多种方式购买外汇虚假结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1.5亿余元。陈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6份,税额6446万余元;张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41份,税额8194万余元。
2020年12月起,余某、林某等人组织人员遥控无人机将绳线固定在两岸较为坚固的树木等锚定点后,形成“飞线”走私通道,由预先安排在香港境内边界处的人员利用电机传动和深港两地的地势差将手机滑运走私入境。深圳境内的人员接收走私入境的手机后,利用在境内架设的多段“飞线”线缆将货物运至某小区停车场。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余某等人组织人员以上述飞线方式走私手机入境,经海关计核,累计涉嫌偷逃应缴税款
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熊某、陈某、向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制作虚假的订单、物流、支付信息,使其符合跨境电商平台“三单一致”的要求。再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或行邮物品申报进口的护肤品、化妆品等货物,通过多个跨境电商平台零售进口的渠道走私进口逃避正常缴税。经核定,熊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达2000万余元。
某纺织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法院判处罚金4000万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后,查封该企业名下26宗土地,并冻结其银行账户。该企业请求法院解除其银行账户冻结用以发放工人工资及维持生产运营,并承诺1年内缴清罚金。珠海中院查明被执行企业经营长达20年,员工人数超20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以下简称佛山海关)认定某石业公司以伪报虚假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 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决定对某石业公司作出追缴偷逃税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3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34万元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