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挂靠或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
【案情】 2012年12月29日13时25分,朱某驾驶货车沿323国道由巴马县往田阳县方向行驶,黄某驾驶粤SVD032号轿车搭载黄妹对向行驶,行...
【案情】 2013年7月15日22时58分许,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206国道江西省石城县横江镇秋溪村路段时,因未注意路面动态,且未在确保...
[案情] 2002年4月12日至2004年3月11日期间,公民叶某将其所有的货车挂靠于某汽车运输公司。挂靠关系存续期间,汽车运输公司系该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