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被告人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王涛”“吉祥”(身份不明)商议,约定由付某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并通过购买虚拟币将诈骗资金转移给“王涛”“吉祥”,付某收取1.5%至3%的提成。后付某纠集人员设立“转账”“记账”“买币”“司机”等小组,安排人员收购大量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账号用于转移诈骗资金。
近日,经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涉及43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并支持了检察...
【案情】 2014年3月初,被告人何某在网上QQ聊天认识被害人叶某。被告人何某,男,25岁。被害人叶某,女,2001年5月18日生,系某初中...
案例: 郭某,女,40岁,连续工龄18年,系广州某区百货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5年9月2日因二级左足跟骨骨折,经3个月治疗后骨折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