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 的搜索结果,共606条

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导性案例220号: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指导性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

指导性案例217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

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格力回应被判赔偿奥克斯5849万元:不实信息
格力回应被判赔偿奥克斯5849万元:不实信息

  中新网12月27日电 日前,奥克斯诉格力侵权获赔5849万一事引发关注,有报道称格力电器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相声演员“学唱”他人作品侵权吗 专家:加强版权协商避免纠纷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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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李晓军  ● 近年来,相声行业已经发生多起相声演员因为表演引发的著作权争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凸显了传统表演形式与现代法律制...

搭建游戏私服非法获利160余万元

核心提示◆计算机软件与普通的商品不同,它在著作权表达上有其特殊性,检察官无法通过肉眼比对侵权作品与正版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复制关系。◆...

完善电子证据制度 打击网络商标侵权

□ 慧眼观察□ 付晓雅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条款多达14条,包括电...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指人身侵权行为发生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就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及付款时间等事项自愿达成的协议。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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