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芽与妻子共生育四子女,均已成年并结婚。刘某如系其子,与刘某芽相邻而居。2010年,刘某如意外受伤,认为父母在其受伤休养期间未对其进行照料,产生矛盾,此后矛盾日益加剧,刘某如长期不支付父母的生活费,亦未照顾父母生活起居。
郗某某系周某某妻子,周某四人系郗某某与周某某子女。2017年1月17日,近80岁的周某某及其儿子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周某某当日入住。
原告唐某某出生于1924年8月,现年90岁。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等5人系原告唐某某的子女。原告与妻子郑某某现因年老而无劳动能力,每月仅享有200元老年补贴及50元移民费,合计每月收入250元,无其他收入来源。
被申请人何某某系叶某某的前夫、被监护人何某一的父亲。何某某与叶某某无其他子女,双方离婚时协议何某一由叶某某抚养。何某一的外祖母已死亡。
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系屈某一之父母。屈某一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姐)、岳某二(弟)。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某独自离家未归。
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承几千年的重要家庭伦理道德。父母为子女含辛茹苦,将子女培养成人,子女长大后理应善待父母,为他们营造安定的生活环境。本案中,父母为购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从子女利益考虑,让女儿占有房屋产权90%的份额,但作为女儿,原告刘某却意图将父母占有的份额转让给自己,从而占有房屋的全部份额,损害了父母的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010年1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杨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婚前,刘某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杨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有存款20000元在刘某手中。刘某的陪嫁财产包括家电、被子在冯某处。
2014年6月23日,77岁的刘某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经济困难,两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900元。在诉讼中,刘某的两名子女认可刘某医疗费支出的事实,但认为刘某有医疗保险,且其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