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 的搜索结果,共122条

王发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王发绪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中,其认罪态度较好,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 11月7日,宝鸡市陈仓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依法判处王发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王发绪系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第四村村民,在其家门口随意堆放粪堆、柴草等杂物,并采取挖土坑等方法妨碍群众通行。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第四村村民委员会遂诉至法院。2009年8月12日,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排除妨碍,恢复村间道路原状。

唐自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唐自军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并将自己8万元银行存款支取,造成案件难以执行。安康市旬阳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唐自军拘役4个月。

执行人唐自军系旬阳县赵湾镇全岭村人,2012年7月,唐自军与村民刘某家因林木权属引发纷争,在厮打中唐自军将刘某等3人打伤。刘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安康市旬阳县法院判令唐自军赔偿刘某医疗费等3万元。

范田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范田军将银行存款支取转移,不如实向法院申报去向及有关财产,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抓获后,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白水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5个月。

申请人屈某与被执行人范田军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范田军赔偿申请人屈某医疗费等各种损失5万元。在执行中,范田军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并将工资卡中的存款支取,未按照法院要求申报财产及所支取款的去向,并外出打工躲避执行。

郭志武、胡小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郭志武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胡小妮协助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在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然拒不履行义务,两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二年

2012年4月23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郭志武、郭明礼共同偿还原告柒启旺借款本金及利息2062500元。判决生效后,郭志武未履行义务,柒启旺遂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川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成都双流支行因其与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支行于2020年1月15日向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封,其中冻结被执行人之一的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银行存款50余万元。

北京中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

该案判决确定双方互负义务,中某实业公司应向某电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某电子科技公司需向中某公司交付设备。疫情发生后,被执行人中某公司的1万余名安保人员承担了北京、武汉等多地的地铁安检和航空安保工作。

湖北荆州某水业有限公司执行案

执行人荆州某水业有限公司是湖北省荆州市一家大型工业及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承担着荆州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化工污水及周边30万居民生活污水的处理任务。公司在建设和扩大规模的过程中遭遇资金链断裂。

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

2019年,被执行人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对其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冒用自然人艾某某等63人身份,以案外购房人名义,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该院作出部分错误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后在关联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该虚假诉讼行为被人民法院查实。

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高某某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排除对冯某某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虚假的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与双方在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档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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