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被告人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王涛”“吉祥”(身份不明)商议,约定由付某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并通过购买虚拟币将诈骗资金转移给“王涛”“吉祥”,付某收取1.5%至3%的提成。后付某纠集人员设立“转账”“记账”“买币”“司机”等小组,安排人员收购大量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账号用于转移诈骗资金。
2022年8月,被告人孙某东接受境外人员委托,为其有偿提供某科技公司新能源电池的商业信息。孙某东经与被告人罗某商议,罗某以刺探、收买等非法方式从某科技公司相关人员处获取该公司关于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商业信息,孙某东提供给境外人员。
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等五人共同商议成立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通过对外出售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
2014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与王某、何某某(二人未满14周岁)商议到蠡县广场去玩耍。在前往广场的路上王某提议抢劫,其他人均表示同意。16时许,在蠡县广场建设银行门口,五人共同拦住张某某,何某某将张某某踹倒,王某对其殴打,二人并对其威胁,后五人将被害人伊某蓝白相间喜德盛山地自行车一辆抢走。
原告苏某、吴某和被告谌某等十人为某小区某栋楼某单元业主。该单元共6层12户,苏某、吴某为一层住户。2021年3月,该单元业主商议增设电梯,除吴某未签名同意外,其余11位业主均同意在本单元出入口前空地增设电梯。在商议时,十被告同意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电梯停靠点供苏某、吴某进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0日,某外企与庞某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以庞某名义持有南京某公司30%股权,并向庞某支付相应款项。2005年9月5日,南京某公司成立,庞某出资人民币24万元,占股30%。后经股权置换,庞某现持该公司12.05%股权。在某外企与庞某商议将股权收回时,庞某拒绝。2022年11月11日,该公司除庞某以外的其他股东共同出具证明,认可庞某代持某外企在南京某公司12.0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大家一起商议,结合咨询委工作实际,结合最高法院党组大兴调查研究的安排,怎样把主题教育期间调查研究工作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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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3月,田某将车停在其经营的门市门口,由于停车不规范挡住了刘某车辆的通行,刘某在找田某商议车辆通行的过程中,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