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的搜索结果,共379条

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李正辉诉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

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又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辖区,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基于实际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条件下会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即应当予以保护。

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

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安支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案

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未听取其陈述、申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行政机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因行政补偿决定违法造成逾期付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等情况

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储蓄人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应当证明其与银行分别作出要约和承诺,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当储蓄人依据犯罪分子伪造的存单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合同,人民法院应判定储蓄人与银行是否就储蓄事宜分别作出要约、承诺。在不能认定双方成立储蓄合同情形下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关于准据法的适用问题。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新加坡和德国,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新加坡、德国、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的审理应首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审理案件中涉及到的问题公约没有规定的,例如合同效力问题、所有权转移问题,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美国法律。

李占江、朱丽敏与贝洪峰、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担保借款合同》,具体到该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款项的出借方对款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便在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款项用途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利的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

最近更新

阅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