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甲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之子被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8周岁)从安徽省带至江苏省南京市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
2003年冬季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泽学以金钱引诱、殴打、威胁等方式,多次对其继女晋某甲(被害人,1990年出生)、晋某乙(被害人,1992年出生)、晋某丙(被害人,1995年出生)进行奸淫。晋某乙住校读书期间,黄泽学还发手机短信到晋某乙同学的手机上,威胁晋某乙必须回家与其继续发生性关系。
2014年1月19日,李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甲相邀到某职业技术学校。二人发现被害人赵某某独自去校区底楼公厕,便共谋对赵某某实施强奸。两人互换衣服后,李某甲在女厕所外望风,李某乙进入女厕所,持刀威胁、殴打赵某某,赵某某拿出一浅蓝色宏为手机和40元钱,要求李某乙放过自己。
被告人许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闫某某、王某某及被害人桑某案发当时均系满族自治县实验中学高一十八班学生。2014年4月26日7时许,在高一十八班教室上早自习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和被害人桑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厮打。
2013年10月27日中午,河北省鹿泉市某中学学生被害人贾某某、被告人安某某、贾某甲为“结拜兄弟”被告人柏某某庆祝生日,并在位于鹿泉市体育场附近的面摊一起喝酒吃饭。
被告人刘琴于2010年左右通过互联网结识倪某甲,二人产生婚外恋情,刘琴要求倪某甲离婚并与自己结婚,遭倪的拒绝,刘琴心生怨恨。2011年5月,刘琴在倪某甲经营的干洗店内与倪的妻子彭某某发生争吵,被倪某甲当场殴打,刘琴为此产生报复之念。2012年3月23日,刘琴在互联网QQ空间“漂流瓶”上发布“谁帮我毁掉一个女人的容貌”的信息,寻人报复彭某某。
2012年暑假期间至2013年4月底,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等八人,单独或交叉结伙,通过电话与嫖娼人约定之后,先后多次将周某、朱某、徐某、王某甲、沈某、陈某、陆某乙、黄某、庄某、李某、卢某等十一人(除卢某外,其他被介绍人均未成年,周某、朱某未满14周岁)带至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梅溪镇的多家酒店、宾馆或嫖娼人的住处等
2013年5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河北省泊头市某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宿舍。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王某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六名被害人中,王某甲刚满14周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武某系王某甲之母。赵某与王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王某乙,一女王某丙,王某甲于2009年7月2日死亡。张某与王某乙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共同生育一女王某丁,王某乙于2013年11月25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