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白某在被告某汽车公司购入二手车一辆,...
【案情】 2013年10月,王某驾电动车与桑塔纳轿车的车主赵林浩相撞,后经治疗并鉴定,鉴定结论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王某...
【案情】 谢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20日,刘某因外出向谢某借用其丰田牌小汽车使用,谢某告知刘某,自己的小汽车“制动踏板...
案 件 事 实 : 1986年初,某光镜厂欲进口一套生产线设备,某仪电公司作为光电厂的进代理人,于1986年9月23日与香港某公司签订...
案 情 今年年初,某经营管理中心的部分员工到某县大峡谷风景区团体旅游。到达的当日中午下起了小雨。此团体的部分人员乘坐景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