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而将不合格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柱明知父亲李某忠(另案处理)等人自行繁育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尚未通过国家审定,将无任何标识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共计250余千克销售给被告人吕某,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
2019年11月,海某公司与王某、冯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海某公司授权王某、冯某某在河南省范围内开设“海某”加盟体验店,进行跨境保税商品线下展示与一般贸易商品销售,约定品牌许可、技术服务费为1万元。
2020年12月,唯某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约定渝某实业公司为唯某公司在中国、中亚、俄罗斯及其他欧亚大陆国家之间的国际联运提供代理服务。
2022年1月,某航空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某航空公司执飞北京至洛杉矶往返航线,金某公司支付包机费用,包机价格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并约定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等适用中国法律,承运方对包机方的赔偿责任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2023年7月2日,张某因个人健身需要与某健身公司签订《健身入会申请表》,约定张某在某健身公司处办理会员卡,业务类型为次卡50次,起始日期2023年7月3日,截止日期2024年7月2日,入会费2000元,同时备注“赠送10次,不退不换”。当日,张某向某健身公司支付全部费用。2023年8月,某健身公司终止提供服务。张某在该健身公司消费12次,尚有48次未使用,遂起诉请求某健身公司返还剩余健身服务费1
李某系个体工商户“某宝宝儿童乐园”游乐场的经营者。2021年10月25日,白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800元,用于办理上述游乐场的年卡会员。双方口头约定,年卡会员有效期为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5日,在此期间白某可不限次数地进入游乐场享受娱乐服务。2022年2月1日,该游乐场停业。白某遂起诉请求解除与李某口头订立的服务合同,由李某返还剩余的预付服务费用。
日本万某宫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从事娱乐、游戏、动漫产业,其“万某宫”字号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2017年起先后在中国投资设立多家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湖南某互动娱乐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唯一股东为万某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动漫游戏开发和玩具、动漫、游艺用品销售等。
2018年12月,江苏金某公司与昆山宏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宏某公司提供预拌混凝土建设某住宅项目。
2021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神某环境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环境科技公司)经招投标,中标“智慧环卫园林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金额为648028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