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船舶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就船舶买卖事宜,...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2号 【效力...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