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梁桢)为新一年起好步、开好局,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主动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社会面基础...
核心阅读2022年,我国外贸进出口克服了多重超预期因素冲击的挑战,在2021年高基数基础上规模再上新台阶,质量稳步提升,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成...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1月16日,陕西省延安市人民调解协会副会长、甘泉县桥镇乡“樊九平调解室”主任樊九平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从...
2010年8月,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农公司)通过挂牌方式竞得陕西省旬阳县太极城规划核心地段一块宗地面积为122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润农公司在开发建设商住用地同时,依据城建、水利部门规划设计,必须承担该宗地范围内河堤、道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 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 本报记者 蔡长春基础实,百姓安。一域治,天下安。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事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二、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再审,但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治时评□ 马树娟“霸王条款”如何破解、消费欺诈如何严惩、就业歧视怎么防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稳定就业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一、依法生效的调解书不仅是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的确定,而且也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必须具有给付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该确定的给付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