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规名称】 第41E章 保险公司(长期负债厘定)规例 ...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1 实施日期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