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食品公司)成立于2002年,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江,股东为陈某江与陈某柱,经营范围包括肉类、冷藏销售。临沭县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英某,实际控制人为陈某龙。陈某龙与陈某江原为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商定由乙食品公司为丙食品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正式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 &...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防范金融风险,惩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服务金融强国建设,是金融监管部门和检察机...
山东省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青州农信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汇丰公司)及其他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州市法院)经调解结案,其中青州汇丰公司对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该案的借款人、保证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青州农信社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成都双流支行因其与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支行于2020年1月15日向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封,其中冻结被执行人之一的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银行存款50余万元。
原告周某某为案外人莫某某向被告上林某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经2018年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周某某的保证责任被免除。三年后,周某某经所在单位领导提示,于2021年4月2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发现其已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遂向上林某银行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2021年以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观沙岭法庭(金融法庭)不断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耕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面连线、以线促点”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3月18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监管、加强公司治理...
被告人冯韬系被告单位欣然公司、汇金公司及恒永兴公司的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4年3月,欣然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3300万元,之后冯韬指使被告人赵建国、彭火生(分别为欣然公司和恒永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将其中的2930万元转入汇金公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