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某市人民政府签订《某镇毛皮加工专业园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2014年12月19日,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依约成立项目公司,即某水务公司,该公司承继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11月,某水务公司的污水处理项目完成建设,建设规模3万立方米/天,同月开始进水调试。
2003年,大余县某矿业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大余洪水寨矿区钨矿经营权。该矿于1918年投入开采,具有近百年开采史,长期以来由于乱挖滥采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粗放炼矿致使矿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从2017年起,大余县某矿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管理混乱、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濒于破产。
某传热设备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发了利用钢厂生产过程中的炼钢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新技术,全国仅有少数几家公司拥有此项技术。某热力公司因经营需要,与某传热设备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由某传热设备公司向其安装钢铁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渣水换热器”等设备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某热力公司于每个采暖季结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一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款。
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系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民营生产企业,自2014年1月起,该公司租赁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处房屋及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租赁期限至2024年1月。因哈尔滨某客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受委托经营该处资产的哈尔滨某控股公司在行使约定解除权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立即迁出,并给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等近两千万元,
德国SE公司、德国SA公司、珠海某公司与J公司自2013年起存在业务往来。J公司与德国SE公司以电子邮件交换并确定订单后,J公司分别与德国SA公司、珠海某公司签署了两份采购协议,均约定发生纠纷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地为香港。德国SE公司、德国SA公司、珠海某公司以J公司违约为由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W公司与宁德某工贸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签订《供应协议》,该协议第16条约定“因履行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均应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履行过程中,该两公司又与某炭业公司三方签订《修订协议》,该《修订协议》由三方确认:在《修订协议》中新增的条款应作为新条款添加到《供应协议》中;发生变更的条款应以《修订协议》为准;除第6、7、10至13条外,其余未修订条款按《供应协议》规定予以解决。
2007年12月11日,某金融公司与某制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任何争议均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最终解决。仲裁地点为香港,仲裁机构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因某制盐公司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某金融公司遂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2017年4月10日,注册在开曼群岛的G公司和V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并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后双方因履约发生纠纷,G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以V公司和美籍居民苏某为被申请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又于6月9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交了保全申请书、仲裁协议等相关材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函件(扫描件)
法治日报讯 记者唐荣 李文茜 李先生与张女士曾是恋人。恋爱期间,李先生通过好友公司向张女士转账100万元,备注为借款。此后,李先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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