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 的搜索结果,共110条

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民事判决书〕

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系电影《悟空传》的著作权人,其将该影片音频后期制作事宜委托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华公司)执行,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派华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将部分工作外包给案外人实际完成,并将新丽公司交付的电影素材以“WKZ”(即电影名称的拼音首字母)命名,通过百度网盘传输给案外人。

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传奇IP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书〕

韩国《热血传奇》游戏于2001年在中国推出,权利方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在知悉《蓝月》电影即将在平台上线独播后,认为该电影侵犯游戏著作权,向平台发函要求停止发行电影电影出品方向传奇IP发出起诉催告函,但传奇IP既不撤回警告也不起诉。电影上线后,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电影著作权人以该电影不侵害上述游戏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侵权。

余某竹与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

余某竹以笔名余某可在网站上发表其创作的小说《盛开的野百合》,并将该小说改编为同名剧本发送给峨眉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此后,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创作《芳华》电影剧本,与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等联合制作的同名电影上映。余某竹认为《芳华》电影在情节设置、人物关系、台词、歌舞组合上与其小说、剧本高度重合,构成实质性相似,已超越合理借鉴边界,构成对其改编权、摄制权的侵害,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等作为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享有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电影作品著作权,以及“葫芦娃”“葫芦小金刚”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

马某予、马某松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勾结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复制《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上百部电影,将盗录复制的影片销售给“影吧”经营者,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电影《第二十条》引法律工作者热议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电影《第二十条》引法律工作者热议

图为电影《第二十条》剧照。新华社郑州2月23日电(记者吴刚)“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是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中的台词。该影片以真实...

《年会不能停!》中职场人不能碰的法律红线

  岁末年初,电影《年会不能停!》正在热映中。这部喜剧让人捧腹大笑的同时,折射出当下职场百态,引发不少观众共鸣,受到广泛好评,成为...

仿冒“有一定影响”电影作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1999年电影《喜剧之王》在香港上映后获得了较高的票房收入,在香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于1999年至2015年被内地媒体给予了持续的报道和推介,视频网站至今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该电影导演之一李某某和正凯公司于2018年发布被诉侵权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及演员海选试镜会的微博,准备筹拍该剧,同时宣传“连续剧版#喜剧之王#”“《喜剧之王2018》电视连续剧改编自1999年喜剧电影《喜剧之王》

律师解读:明星参演电影涉投资诈骗案,要负连带责任吗?

  22日,话题“多位明星参演电影涉影视投资诈骗案”登上微博热搜榜首,案件波及的电影多达12部,其中有5部电影已上映,如《麦路人》《痞...

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之子被拐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呼富吉死缓

2023年12月2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呼富吉、唐立霞拐卖儿童案公开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呼富吉死刑,缓期二年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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