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的搜索结果,共198条

北京拟将住房租赁企业租金纳入监管

2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首次拟明确将住房租金纳入监管,对于...

网络普法系列海报丨数据安全法,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网络普法系列海报丨数据安全法,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作者:张瑜  随着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世界各国对于数据主权和安全保护的需求日益增长,数据安全的有效监管成为一项重要的...

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

马某某(女)以丁某某(男)性格暴躁,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丁某某否认其实施了家暴行为,且不同意离婚。马某某提交了多次报警记录,证明其曾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而报警,并提供病历和伤情鉴定证明其受伤情况,丁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抗辩意见。

《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维护被救济者合法权益

  本案的处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对于切实维护因公负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

惩罚性赔偿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商标侵权刑民交叉案件中,侵权获利在刑事案件中未能精确查明,民事案件中可以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结合行业利润率来认定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对于以侵权为业的严重侵权行为,可以按照侵权人的销售利润认定侵权获利。在查明侵权人的获利基数后,再基于个案情况确定倍数,进而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店招与装潢合理使用商标的界限

 销售商在销售品牌商品时应在店招及店内装潢上合理使用商标。对于只销售特定商标商品的特许经销商而言,基于其特许经销的身份,在店招及店内装潢时使用特许经销商品的商标系基于销售的合理需要,不构成商标侵权。对于销售各种商标商品的销售商而言,其在店招和店内装潢时使用相关商标应基于其销售的合理需要。销售商店内确有销售某商标的商品时,在店招上使用该商品商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应使消费者不会产生该店铺是仅销售该商标

个人信息认定标准“可识别性”的适用

个人信息保护应准确把握“可识别性”的认定标准,对于已脱敏处理、无法识别到具体个人的信息,在使用中不构成对个人信息的泄露。

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裁判要旨  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不宜过度关注现有技术披露的发明...

指导性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

指导性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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