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8日,自然人张某某委托北京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书,并同时上传提交了以张某某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有张某某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其中,商标代理委托书出具时间2018年4月21日,经勾选的商标代理权限为“商标注册申请”。
2018年5月25日,常熟市某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福建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复议申请人)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复议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复议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2018年6月1日作出《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文编号为:TMZC3118****BYSL01)。复议被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经审查后认为,复议申请人不具备提起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
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恶意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规范商标注册秩序。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中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豪杰
打击恶意损害他人虚拟角色名称权益行为,保护在先权益人创新劳动成果。 基本案情 异议人:日商SNK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兴军
打击关联公司联合抢注他人电商名称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 异议人:永康市杜德工贸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芜湖乌梢蛇商贸有限公司
打击恶意拆分申请国外知名商标行为,保护在先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 基本案情 异议人: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 被异议人:南京姚盛商贸有限公司
打击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保护知名企业商誉。 基本案情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广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知名商标,并通过注册大量关联公司达到注册商标之目的,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被异议商标的代理机构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答辩人主要从事商品的批发销售,并非商标代理机构,未从事任何商标代理服务,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主体。
异议人主要理由:《中国诗词大会》作为异议人的电视栏目名称,具有较强独创性,经过宣传和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侵犯其现有的在先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