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伟(化名)等3人的父亲被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万余元。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判决未得到执行。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妻子邓某患有脑部肿瘤导致丧失自主能力瘫痪在床,法院以其利害关系人(丈夫陈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妻子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依法支持陈某的诉请,判决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孙某、郑某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9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买卖游戏账号引发的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杨某退还原告殷某3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杨某将...
2013年5月9日,陈海龙驾驶载有孟某等六人的轻型厢式货车在返回蓝田途中,孟某跳车拾笼时摔伤。事发后,孟某先后在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0万余元。蓝田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海龙负同等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孟某遂诉至蓝田县法院,蓝田县法院判决陈海龙赔偿孟某14万元。
澄城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判决书,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应清偿申请人澄城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50万元。
王发绪系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第四村村民,在其家门口随意堆放粪堆、柴草等杂物,并采取挖土坑等方法妨碍群众通行。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第四村村民委员会遂诉至法院。2009年8月12日,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排除妨碍,恢复村间道路原状。
被执行人唐自军系旬阳县赵湾镇全岭村人,2012年7月,唐自军与村民刘某家因林木权属引发纷争,在厮打中唐自军将刘某等3人打伤。刘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安康市旬阳县法院判令唐自军赔偿刘某医疗费等3万元。
2008年5月31日,在安康市旬阳县小河镇南沟村,李家成与本村村民刘某之子张某某因借款发生争执,该李手持镰刀将刘某左手腕割伤而未予赔偿,刘某遂诉至旬阳县法院。
被执行人王超因经营宾馆需要,向申请人田某借款5万元,因未按期偿还,田某遂诉至澄城县法院。澄城县法院判决:王超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田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