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的买卖与过户一般都相隔时间较长,因而会出现卖方在卖房时笑脸相迎、过户时却不履行配合办理义务的情形。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
本报记者 张雪泓 本报通讯员 姚峥 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常被称作“凶宅”。如果隔壁房屋是“凶宅”,中介和卖方是否有义务告...
楼梯垮塌致人伤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谁该担责?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从...
某进出口公司向某医疗公司购买60万只口罩欲出口德国,因出口未成功,某进出口公司以口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某医疗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
2000年7月31日、8月7日,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浙纺公司)作为卖方与案外人签订校服售货确认书。浙纺公司通过华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鸿海国际船务货运公司、上海外联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和上海三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依次代理,分批向承运人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公司)订舱出运,并取得长荣公司代理人签发的21套正本海运提单。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讯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
2020年5月21日,王某(买方、乙方)与刘某(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以120万元向刘某购买位于东莞市石碣镇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3万元;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价2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责任方应据实赔偿。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条“客观标准”解释合同条款时,应结合当事人实际使用文字的含义、与上下文的关系、商业合理性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相关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以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 买方迟延付款,除卖方依照公约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买方确定宽限付款日期,而买方在该宽限付款日期结束以前依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或声明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外,买方实际付款晚于
买了二手车,到手后发现曾出过事故,卖家是否要赔偿?近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车交易索赔纠纷案。
近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车辆合同案件,审理并判决无处分权的卖方史某将购车款47500元返还买方张某。 河北青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