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职业高中门前滋事,持刀扎伤被害人王某某(17岁),造成“腰背部穿刺伤,伤口长约3厘米,深约8厘米,竖脊肌部分断裂”,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偏重)。
被告人白某某因自习时说话与马某(已判决)发生口角,二人相约斗殴。后白某某纠集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持刀、钢管等工具,于2013年11月22日12时许,与马某纠集的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某电子城南墙外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等三人构成重伤,另有三人构成轻伤,二人构成轻微伤。
2012年1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对张明俊与李殿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李殿军给付原告张明俊土地承包金45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李殿军未自动履行,张明俊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李殿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李殿军仍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2012年12月,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熊世滨与黄圣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黄圣归还原告熊世滨欠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圣未如期履行,熊世滨向石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黄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其财产情况,但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2010年9月19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胡亚琳、付珍诉被告曾志杰、刘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刘平、曾志杰连带赔偿胡亚琳、付珍经济损失109044.66元。同年11月10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经胡亚琳、付珍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但曾志杰、刘平一直不予履行。
该案系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李家栋等18人(均系台湾地区居民)在租赁的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租用网络电话,冒充台湾地区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工作人员,多次向台湾居民拨打电话,以其银行账户涉案为由,骗取其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实施诈骗。
被告人张清国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后,因患病未能交付执行。2014年12月8日晚,张清国从邱鹏程(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得毒品,当晚再次向邱鹏程购买毒品,并让其同学林某阳驾车去邱鹏程处接取。林某阳将毒品送至浙江省温州市某小区张清国家,张清国称该物品系冰毒,并向林某阳介绍吸食冰毒后的体验,邀其共同吸食。
被告人陈浩亮,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无业。1989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
2012年3月,被告人连恩青因鼻部疾病,在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接受了该医院耳鼻喉科医生蔡朝阳的手术治疗。此后,连恩青认为手术效果不佳,多次到该医院复查、投诉,并要求再次手术未果。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马守庆伙同被告人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均已判刑)等人,以出卖为目的, 向侯会华、侯树芬、师江芬、师小丽(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从云南省元江县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其中马守庆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其中1名女婴在从云南到连云港的运输途中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