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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柱等销售伪劣种子案——销售纯度不合格的伪劣水稻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柱明知父亲李某忠(另案处理)等人自行繁育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尚未通过国家审定,将无任何标识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共计250余千克销售给被告人吕某,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

赵某销售伪劣种子案——销售带菌马铃薯种薯,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021年底,被告人赵某受河南省上蔡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某和种粮大户贾某(均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采购马铃薯种薯。赵某在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18.86吨无任何标签标识的“黄金薯”马铃薯种薯

李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以“裸聊”为诱饵敲诈勒索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与胡某(另案处理)共谋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分别提供场地、设备、技术、支付结算账户,并通过层层联系招募“客服”“枪手”,纠集了被告人王某佳、谷某、钟某龙及谢某雄、谢某军、谢某勇(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偷渡到缅甸。

赵某杰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杰用QQ添加14至18周岁未成年女性40余人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赵某杰故意找茬称对方把自己气病,以到被害人学校和家中持刀捅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拿钱治病”,先后向4名被害人(13至16周岁)索要共计人民币18 964元。案发后,赵某杰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申某涛等15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全力追赃挽损,对积极退赔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2018年以来,被告人申某涛通过网罗同乡,纠集社会闲杂人员等方式,逐渐形成以申某涛为首,被告人郭某拓、赵某儒、崔某波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某亮、李某孩等人为小组长,被告人靳某伟、董某、申某宁等人为组员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申某涛采用和其他犯罪集团、团伙合作或自己犯罪集团单独犯罪的模式,在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等国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被告人刘某等3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从严惩处组织、利诱人员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

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偷越中缅边境到达缅甸联邦共和国邦康市,进入一诈骗团伙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诈骗,该团伙分为老板、总监、代理、组长、组员等层级。同年7月,刘某为了成为诈骗团伙代理(主要负责从国内拉人到诈骗团伙,指定组长,管理诈骗小组),偷渡潜回原籍四川省武胜县,以高收入利诱等欺骗方式邀约、组织武胜县境内的多名人员偷越中缅边境前往诈骗团伙实施诈骗。

被告人朱某民诈骗案——依法惩处针对海外留学生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民在澳大利亚使用多个网络社交媒体账号,在留学生网络社交媒体群内发布虚假的澳元、美元等外币兑换人民币信息,采用谎称已转账并制作、发送虚假的转账截图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得1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被告人杨某等3人诈骗案——从严惩处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前科又再次实施电诈犯罪人员

被告人杨某曾因参与实施“虚假期货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被判刑。2023年底,杨某又与被告人吁某、方某文商定利用购物平台实施网络“刷单”诈骗。方某文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身份信息在购物网站上注册网站店铺,并办理电话卡注册网络社交平台账号添加刷单者,还将银行卡及移动支付账号密码提供给杨某使用。

被告人黄某等3人诈骗案——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20年初,被告人黄某、李某辉在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市“财神国际”园区等处组建诈骗集团,组织、指挥多人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8月,被告人周某刚加入该诈骗集团并担任总监。

张某星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星等人分别准备好船、渔具、增氧机等捕捞设备,通过使用禁捕工具“地笼”进行非法捕捞45次,捕捞渔获物价值共计416180元。此外,被告人张某星等人提前与收购人涂某平(另案处理)、章某辉(另案处理)、李某川、徐某忠、张某国、段某斌、戴某宇等人确定渔获物每次上岸的时间、地点,在上岸地点即捕即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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