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胡某因琐事将赵某打伤。双方当事人在红安县人民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胡某一次性赔偿赵某1500元,并于当日经由村干部之手赔付。协议生效后,胡某未按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4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绿化祖国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推动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更好联动”...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公民的基本法律义务。赡养纠纷的妥善处理,能够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为弘扬孝道文化提供充足的司法保障。
来伊份 IC 资料图未履行限售义务,来伊份控股股东违规减持股票。3月28日,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来伊份,603777.SH)发布公告称,公司...
2013年5月9日,陈海龙驾驶载有孟某等六人的轻型厢式货车在返回蓝田途中,孟某跳车拾笼时摔伤。事发后,孟某先后在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0万余元。蓝田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海龙负同等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孟某遂诉至蓝田县法院,蓝田县法院判决陈海龙赔偿孟某14万元。
王发绪系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第四村村民,在其家门口随意堆放粪堆、柴草等杂物,并采取挖土坑等方法妨碍群众通行。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第四村村民委员会遂诉至法院。2009年8月12日,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排除妨碍,恢复村间道路原状。
2008年5月31日,在安康市旬阳县小河镇南沟村,李家成与本村村民刘某之子张某某因借款发生争执,该李手持镰刀将刘某左手腕割伤而未予赔偿,刘某遂诉至旬阳县法院。
被执行人王超因经营宾馆需要,向申请人田某借款5万元,因未按期偿还,田某遂诉至澄城县法院。澄城县法院判决:王超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田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
申请人屈某与被执行人范田军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范田军赔偿申请人屈某医疗费等各种损失5万元。在执行中,范田军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并将工资卡中的存款支取,未按照法院要求申报财产及所支取款的去向,并外出打工躲避执行。
2012年3月,赵伟借吴某11万元,但其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吴某遂诉至户县法院。2014年6月23日户县院判决:赵伟支付吴某借款本息共计1224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