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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为水稻“隆科638S”的植物新品种权人。该品种可以作为母本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杂交水稻。2020年5月,亚华研究院发现张某疑似利用“隆科638S”母本进行育种。张某生产被诉种子并被行政机关查处。

“都蜜5号”甜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案【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京研寿光种业公司与他人联合培育“都蜜5号”甜瓜植物新品种,并依约取得维权打假的授权。该品种公告日为2019年5月1日,授权日为2021年6月18日。2019年12月13日,京研寿光种业公司公证购买到“世纪蜜二十五号”甜瓜种子,生产商标注为新疆昌丰农科公司。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鉴定,测试样品“世纪蜜二十五号”与“都蜜5号”的65个基本性状表现均无明显差异。

“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两案【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两案】

雅玉科技公司系“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金禾种业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YA8201”作为亲本用于生产杂交玉米品种“金禾玉618”和“金禾880”并进行销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金禾种业公司借用瑞禾种业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向瑞禾种业公司支付管理费。

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原告彭某某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开立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份“XX压力瘦身糖果”(每份为2盒60粒),共计支付货款1475.60元后,该商铺通过快递向彭某送达货物。彭某某收到上述货物并食用部分后发现,商品包装盒上虽然注明: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某纤瘦有限公司;生产地址XX省XX市XX区XXX号;生产日期见喷码,但是产品包装上均无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未查询到生产商的相关信息。

吴纪剡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组织多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

2022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吴纪剡、吴小雄兄弟二人共谋生产麻黄碱并出售牟利。吴小雄联系被告人黄曜昌,准备在福建省连城县黄曜昌的养猪场生产麻黄碱,黄曜昌同意,并以2万元出资和场地租金1万元入股。

“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荆州市恒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华为种业有限公司、甘肃金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恒彩农科公司系“T37”和“WH818”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共有人,其使用上述品种作为父母本选育的“彩甜糯6号”通过国家玉米品种审定。恒彩农科公司认为,郑州华为种业公司生产并销售、金盛源农科公司销售的“彩甜糯866”种子是重复使用“T37”和“WH818”作为亲本生产的繁殖材料,侵害了涉案植物品种权,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害,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

“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雅玉科技公司系“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雅玉科技公司以金禾种业公司以商业为目的重复使用“YA8201”生产“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玉米种子,瑞禾种业公司向金禾种业公司出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金禾种业公司、瑞禾种业公司停止侵害并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两案】

金象公司、烨晶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利人,金象公司亦为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蜜胺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生产系统相关技术秘密权利人。

傅某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故不能要求电动车车主对机动车的认知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已将案涉超标两轮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但实践中又从未将此类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而且,此类车辆也并不属于工信部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中的机动车。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智能电视机开启时开机广告自动播放的,如智能电视生产者同时也是开机广告的经营者,其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确提示该产品含有开机广告功能,并告知能否即时一键关闭。智能电视生产者对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电视未提供即时一键关闭功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为维护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智能电视生产者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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