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于1998年7月至2014年3月在E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2008年7月9日,王某某借用他人身份成立F公司。从E公司离职后,王某某又于2014年8月1日成立G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上述两公司。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发现遗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的,应当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必要时进行自行补充侦察,查明案件事实。企业经营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创造经济价值,提高权利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需从综合司法保护理念出发,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推动建立刑民一体化保护机制,将刑事打击和民事赔偿有机结合,同时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整体效能。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当积极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突出对证实商业秘密性质、侵权行为及损失后果证据的收集固定。要通过技术咨询、专家论证等方式,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可以采取与诉讼参与人签订保密承诺等措施,防止检察办案环节泄露商业秘密风险。注重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营造风险防范和产权保护良好氛围。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对于被侵犯的技术信息系整体技术方案的核心技术,且与整体技术方案不可拆分的,可以按整体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利润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犯罪。充分履行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职能,通过灵活运用制发检察建议、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等形式,促进涉案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作者:唐青林(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当今世界,全球科技领域的竞争变得越发激烈。在国际科技企业间的竞争中,商业...
“原告相关系统中客户信息的大部分内容,均可通过公开网站或扫展方式获得,未涉及客户的特殊需求、交易习惯等深度信息,故难以认定这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的上诉请求成立,未侵犯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伴随法槌的敲响,一起备受关注的商业秘密保护之争终于落下帷幕。
近日,宁夏银川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侵犯商业秘密案,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2022年9月2日,宁夏某商贸有限公司报案,称其公司原销售部负...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任务,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推动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