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被告人肖某诚、洪某煌,向许某甲(11岁)、杨某甲(13岁)等人收购电话卡共计4张。之后,二人雇佣李某甲(15岁)、徐某甲(16岁),使用8部手机和4张电话卡,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多个宾馆房间内拨打诈骗电话。
被告人杨某曾因参与实施“虚假期货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被判刑。2023年底,杨某又与被告人吁某、方某文商定利用购物平台实施网络“刷单”诈骗。方某文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身份信息在购物网站上注册网站店铺,并办理电话卡注册网络社交平台账号添加刷单者,还将银行卡及移动支付账号密码提供给杨某使用。
20年初,被告人黄某、李某辉在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市“财神国际”园区等处组建诈骗集团,组织、指挥多人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8月,被告人周某刚加入该诈骗集团并担任总监。
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星等人分别准备好船、渔具、增氧机等捕捞设备,通过使用禁捕工具“地笼”进行非法捕捞45次,捕捞渔获物价值共计416180元。此外,被告人张某星等人提前与收购人涂某平(另案处理)、章某辉(另案处理)、李某川、徐某忠、张某国、段某斌、戴某宇等人确定渔获物每次上岸的时间、地点,在上岸地点即捕即售。
2022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双明知某海域为禁渔区且涉案时间系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单船有翼单囊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经侦查机关勘验,被告人王某双非法捕捞羊舌鱼4.9公斤、虾爬子0.8公斤、海兔3.75公斤。经价格认证机构认定,上述水产品价值人民币453元。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喜伙同杨某勇、娄某祥到某河流上游用电鱼机捕鱼。在电鱼过程中,娄某祥因滑倒不慎抓住张某喜所持带电网兜导致触电死亡。经检测,张某喜电鱼工具中的电瓶电压为12V、容量120AH,经升压器升压后,输出功率为480000W、输出电压为624V,远远超出人体能够承受的安全电流上限。
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禁渔期期间,被告人吴某、黄某京、黄某晓等人在某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庄某某(另案处理)、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渔船接驳非法捕捞的螃蟹运送至附近海域,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快艇将非法捕捞的螃蟹运至海鲜市场码头,并经陆路运输至福州、深圳等地销售牟利。
漳州某机械公司为台企,其与龙岩某学校连续多年开展校企合作,帮助培养学生实践能力。2021年6月,学生周某在该台企实习时不慎受伤。根据台企、学校及周某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实习生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参照正式员工工伤事故处理。
引证商标为第三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在大陆注册的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含义相同,核定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注册人为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
2002年,台湾地区居民庄某某委托其在沪居住的同乡林某某的配偶郑某(大陆居民)、郑某的母亲夏某某(大陆居民)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