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后,继承人拿着存折或者存单(银行卡)能顺利地从银行取出逝者的存款吗?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现实中操...
  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售竟然可能是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会造成怎样的严重后果?民众如何避免成为犯罪帮凶?下面我们就...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记者4月22日从公安部获悉,2023年全国公安经侦部门深入推进打击防范涉银行卡犯罪各项工作,共破获伪造信用卡,窃...
中新网4月22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22日消息,2023年,全国公安经侦部门按照公安部党委统一部署,在银行卡安全合作委员会机制框架下,深入...
本报记者 张雪泓 本报通讯员 刘 雨 短短一个半小时内,李女士的储蓄卡发生了283笔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李女士认为,银行...
2008年5月上旬,案外人徐某和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的客户经理陈某虚构该行销售年息高达16%的一年期定期储蓄产品,诱骗原告俞建水前往该行存款。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陈某偷偷代原告开通了“网上银行”并领取了U盾,却仅将一张银行卡及一本加盖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印章的理财金账户活期对账簿交由原告。次日,俞建水在自动存款机和银行柜面分别向系争账户存入200元及500元。
办理未成年人涉嫌使用本人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应当结合涉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重点审查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上游犯罪并提供帮助。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献粮分别伙同被告人康亮贤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献粮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亮贤等人,而后,秦献粮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
2013年7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与卢辛辛共谋利用网络诈骗他人钱财,由卢辛辛提供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租赁某酒店式公寓等处作为诈骗窝点,许某某负责在婚恋网站诱骗女性被害人投资“彩票”实施诈骗。
被告人王某(17岁,某校学生)在北京市某村,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张某某(女,19岁)黑色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75元、被害人身份证1张及银行卡1张,并致被害人张某某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