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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业限制之概念厘定

在我国,竞业限制有竞业禁止、禁止竞业、 竞业回避、竞业避让等各种不同称谓。其中, 谓之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者居多。

竞业限制之正当性辨析 ——以经营权与劳动权冲突及化解为视角

竞业限制调整的通常是以代理为特征的法律关系。劳动权保障、经营权维护 及市场竞争秩序是其规制的主要内容,而规范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又是劳动权保障、经营 权维护得以实现的保证。

四、竞业限制之局限性分析-结语

四、结语 竞业限制制度作为规制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就在于对市场竞争主体的自由竞 争行为予以合理限制。竞业限制对于自由竞争的合理限制,具有鲜明的...

三、竞业限制之局限性之二:对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

竞业限制尤其是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主要是通过对雇员劳动权的合理限制,实现其对雇主经营权(主 要是指雇主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的有效保护。但由于竞业限制之合理性标准向来难以确定,又使其对 雇员之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经常难以避免。对劳动权的该不合理限制,主要表现为经营权与劳动权的冲突。

二、竞业限制之局限性之一:对人才流动的不合理限制

知识经济就是人才经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才逐渐成为第一资源。当今世界竞争的核心是关于 人才的竞争。

竞业限制之局限性分析 — 以鼓励人才流动及劳动权保障为视角

竞业限制作为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的手段,既具有鲜明的正当性亦具有一定局限性。以 合理限制竞争等理论为具体内容的诚信原则,为竞业限制之法理依据。若背离该原则,竞业限制将会造成对人 才流动及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致人才市场僵化及人力资源浪费乃至危害雇员之生存权及发展权。竞业限制 合理性标准的确定,向来为难以破解之难题,就使实践中对人才流动及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始终难以克服或 避免。

三、竞业限制契约自由之司法限制

契约自由之限制意欲实现对传统契约自由的修正,以限 制契约自由之滥用。因为,“如果合同这种市场关系不是发生 在事实上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竞争可以带来经济自由和 实质公平的结论就无法实现,因此,法律必须确保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实质平等”[16]。

二、竞业限制契约自由之立法限制

依契约自由原则,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维护 者,契约既因当事人自由意思的合意而订立,其内容的妥当性 原则上可以获得保障[11]110 。然而,在实践中,通常难以充分 实现契约自由之初衷。

一、竞业限制契约自由之限制的目的及功能

竞业限制契约自由之限制,仅为抑制竞业限制契约自由之流弊,旨在实现契约实质自由及契约正义,并非意在对于竞业限制契约自由本身之限制。竞业限制立法限制,意在通过立法清晰划定当事人之权利界限或其约定空间; 竞业限制司法限制,则是由法官凭借其自由裁量权增减当事人给付,防止契约自由之滥用,以修正形式契约自由之种种弊害。倾斜保护原则在实践中经常被误读、曲解、扭曲,甚至造成该原则的泛化或被滥用,易致倾斜保护

三、竞业限制契约的效力及其违约救济-结语

限制虽是保护作为经营权的雇主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的有效手段,但在实践中,竞业限制在保护雇主经营权的同时却又限制了雇员的择业自由权、发展权乃至生存权。竞业限制对此类权利的不合理限制,不仅侵害了雇员的私权,也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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