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经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负责该站点网约配送业务。2019年5月27日,某货运代理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订立《配送业务承包协议》,约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站点的配送员招募和管理工作。
雷某(未满十六周岁)之父代其与某体育公司签订《合约书》,约定:雷某成为某体育公司的台球合约选手,某体育公司承担雷某在培训基地的教育培训、比赛交通等费用及运动器材;雷某不得与其他公司、团体签订类似合约,参加所有赛事及活动必须由某体育公司统一安排,并佩戴指定的产品标识,使用某体育公司提供的球杆等产品,所获奖金双方各占50%,如违约则退还所有费用。
【春节特别报道】新业态劳动维权有新解 本报记者 杨召奎 编者按 去年以来,针对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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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讯 记者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吴安安 外卖小哥在生活中不可或缺,他们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广东省深圳市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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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是不是公司员工引争议 法院判公司进行了日常管理,存在劳动关系 本报讯 (记者庞慧敏 实习生施洋洋)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
竞业限制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是以 代理为特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劳动关系、公 司与其董事经理之间的关系等法律关系。
竞业限制尤其是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主要是通过对雇员劳动权的合理限制,实现其对雇主经营权(主 要是指雇主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的有效保护。但由于竞业限制之合理性标准向来难以确定,又使其对 雇员之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经常难以避免。对劳动权的该不合理限制,主要表现为经营权与劳动权的冲突。